在部分受賄案件中,為掩蓋不法犯罪行為,有的受賄人與行賄人達成合意,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產但不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手續(xù),后對房產實際使用,對此情形能否認定受賄既遂,實踐中容易存在不同認識。有這樣一起案例:甲擔任某縣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縣長期間,為乙的地產項目在土地審批中提供幫助。作為感謝,乙為甲購置了一套商品房。甲拿到房屋鑰匙后,根據自己的喜好,委托中介公司對房屋進行裝修并準備對外出租。截至案發(fā),房屋尚未裝修完畢,甲也未入住,經查,該房屋一直登記在乙的名下,沒有為甲辦理過戶登記。
筆者認為,本案中,雖然甲乙之間沒有辦理產權轉讓登記,甲也沒有實際入住或者對外出租房屋,但是不影響對甲實際控制房屋這一事實的認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甲構成受賄罪,且系既遂,具體分析如下:
一是甲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