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基本案情」
季某,某省屬國有企業(yè)A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。劉某,季某同學,私營企業(yè)B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兩人之間一直聯系緊密,有經濟往來。
1999年,A公司為經營酒店,以420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處不動產。2002年上半年,季某得知該不動產所在街區(qū)即將提質改造的消息后,將該消息告知劉某,兩人認為該不動產升值空間巨大。劉某遂向季某提出,欲以低價購買該不動產,并許諾達成交易后將送給季某好處費。季某考慮到二人一直關系較好,同時也為謀取私利,于是答應了劉某的請求,并承諾為劉某爭取最大利益空間。
2002年6月,在未經A公司集體研究,也未按程序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,季某安排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約定交易價格為550萬元。隨后,在季某的幫助下,劉某僅支付50萬元即辦理了不動產過戶手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