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0-10-26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1號公布2010-12-01實施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,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和國務院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。
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,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,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,從事政府采購貨物、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(yè)務的社會中介機構。
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,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。
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(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)依據(jù)本辦法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