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自2002年8月9日起施行)
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,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,切實抓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,進一步密切黨群、干群關系,維護農村社會穩(wěn)定,根據(jù)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》(中發(fā)〔1996〕13號)和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印發(fā)〈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(guī)定〉的通知》(中發(fā)〔1998〕16號)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地方各級黨委、政府應當對本地區(qū)貫徹執(zhí)行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情況實行有效的監(jiān)督管理,嚴格執(zhí)行責任追究制度,對發(fā)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、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(事)件負有責任的縣(市、區(qū))、鄉(xiāng)(鎮(zhèn))黨政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給予黨紀、政紀處分。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