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、受賄、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、受賄、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知
發(fā)布日期:1989-08-15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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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法規(guī)2013-1-18已失效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

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、受賄、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知

1989年8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

堅決懲治腐敗,同貪污、受賄、投機倒把等經濟領域內的嚴重犯罪活動作斗爭,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,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情。對于嚴重經濟犯罪活動,必須予以嚴厲打擊。查處這類犯罪案件,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(jù),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,堅決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,坦白從寬、抗拒從嚴的政策。凡觸犯刑律,構成犯罪的,均應予以追究;凡在限期內投案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的,均應予以從寬處理。為了給犯罪分子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,嚴懲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,根據(jù)19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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