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四)
(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8次會議通過,根據(jù)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(chǎn)企業(yè)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(chǎn)財產(chǎn)等問題的批復〉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》修正)
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,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等法律規(guī)定,結合審判實踐,就保險法中財產(chǎn)保險合同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:
第一條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,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,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,依照保險法第四十八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