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二)
(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,根據(jù)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〉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,根據(jù)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(chǎn)企業(yè)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(chǎn)財產(chǎn)等問題的批復〉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)
為正確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,結合審判實踐,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(guī)定。
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,以下列事由之 ……
